“我被女儿告了,说拆迁款她也有份!”
记者从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一位九旬老人来到该法院的家事审判庭,老人情绪激动,说女儿为了拆迁款把自己给告了。这是怎么回事?
老人: 嫁出去的女儿没资格继承拆迁款
老太太与丈夫在25年前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10年前丈夫去世,一儿一女早已成家,老人现居住在养老院。
因棚户区改造,老人及儿女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办公室将180万元补偿款汇入了老人的账户。
拆迁款到账后,老人的女儿认为楼房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也就是60万。这遭到了老人和兄长的反对。
老人认为楼房是自己和丈夫一起建造的,现在丈夫去世了,自己还健在,楼房应由自己来处分。
老人说:“按照象山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拆迁补偿款应归儿子所有,女儿没有资格继承。”
女儿自然不肯同意,要和母亲、兄长对簿公堂,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 继承分为两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在象山老一辈中,的确有相当一部分老人有这样的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的。尤其是房子这样的大件,肯定要留给儿子的。”象山县家事审判庭的法官说,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时常会碰到类似的案例。
法官说,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类。由于老人的丈夫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这就不属于遗嘱继承了,属于法定继承。
本案的焦点是 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除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外,还存在几种特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