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讯 12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一起盗窃案。在成都青白江的一家火锅店,7岁的涵涵(化名)吃饭时无意发现了一个包,便告诉了奶奶刘某。见周围没人,刘某贪念顿起,让孙女将包拿过来藏起。失主找来后两次询问,刘某均矢口否认。近日,刘某因犯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1月,张某相约亲戚来到青白江一火锅店吃饭,在选好位置后,将自己的手包放在桌子下方。张某等人准备开始吃饭时,又觉得太挤了,于是换到一个更宽敞的位置,便陆续将餐盘、菜等移到另一桌。
当天,刘某同样该火锅店用餐,7岁的孙女涵涵在玩耍时,发现张某遗忘在桌子下面的包。便告诉了奶奶刘某,刘某当即让孙女将包拿过来,发现包里有一个红包和一个钱包,此时的刘某一心想着贪便宜,没有告诉同桌的人。
张某回来拿包的时候,发现已不翼而飞,随即询问邻桌的人,刘某当即否认。张某等人找到火锅店老板,要求查看监控,但监控已坏。张某一直认为最有可能看见自己包的是隔壁桌吃饭的人,在刘某等人开车离开时,拦下其再次询问,刘某也未说出实情。无奈之下,张某选择了报警。刘某在回老家的路上,才给自己的儿子说包是自己拿的,查看包内有5700元现金,一些金首饰(价值5236元)。回到老家后的刘某,心里并不踏实,晚上老睡不着觉。几天后,刘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刘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针对该案,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军说,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案中,失主寻包时曾两次与刘某对质,其均否认了看见包或者拿包,主观上已经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法律层面说,该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面的归还行为应视为自首。
此外,检察官提醒说,在本案中,因为失主找老太对质过两次,老太均否认了,把钱包拿回家几天。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脱离失主控制,刘某非法占有的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主动归还这一行为视为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