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了拆迁款且房屋已经实际拆除后,刘先生起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存在欺诈且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重新签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与刘先生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门头沟市政市容委因中门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拆迁刘先生所有的房屋及地上物,拆迁范围内刘先生有正式住宅房屋1间,建筑面积20.93平方米。
协议签订后,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载明的金额,全额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涉案房屋已被拆除。
现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按公平合理的原则与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重新签订协议,对被拆迁房屋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刘先生认为,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协议显失公平。按照他的说法,之前拆迁方称有经济适用房,说签字就给,结果没有兑现承诺。
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可。
经过审理,2017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此,专门承办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做出了法律解读。赵健律师表示,刘先生主张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协议中的货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显失公平,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现刘先生主张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显失公平等行为,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刘先生虽主张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实施了欺诈、显失公平等行为,但协议签订后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已按协议约定向刘先生支付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刘先生亦认可领取了上述款项,在已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后,刘先生主张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因欺诈而意思表示受限,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对其主张是不会采纳的。
关于刘先生要求按公平合理的原则与门头沟市政市容管委重新签订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是不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