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记者李万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草案送审稿明确,未经许可,禁止以加油、庆功、倒计时等名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现行《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和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是没有对潜在商业目的作明确界定。对此,草案送审稿规定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即“借助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
据悉,现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缝隙。随着国务院取消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以及申办2022年冬奥会对保护所有与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需要,《条例》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其中,草案送审稿调整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主客体范围的表述方式。这样,奥林匹克标志就与特定时间、特定届次进行脱钩,能够涵盖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残奥会、冬季残奥会等,并将权利人扩展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及其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取消后,对奥林匹克标志及其使用许可的管理不宜再采取原来的备案程序。对此,草案送审稿规定权利人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商标局进行公告;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可使用改由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自行信息披露,同时规定相关单位有义务查验许可文件。
草案送审稿提出,奥林匹克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并明确了相关续展程序。此外,借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草案送审稿增加了间接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赔偿判定顺序、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等内容,并根据违法经营额区分行政处罚标准;还增加了为潜在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罚则、近似标志保护等。
此次《条例》修改将为我国今后举办各类奥林匹克运动会奠定法律基础,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奥林匹克运动推广普及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