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两邻居间,因下水道堵塞及油烟问题,一直争执。并在一次吵架中,导致两家矛盾激化,由互相谩骂,升级为相互殴打对方。
经公安机关调查裁定,认定向某菊、向某海打架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向某海为残疾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向某菊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向某海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向某菊认为双方都有殴打行为,公安机关对向某海处罚过轻,对自己处罚过重,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后,将巴东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巴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并无不当。向某菊的复议申请,履行了受理、审查、延期告知及送达程序,程序合法。向某菊要求撤销对自己处罚决定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予驳回,维持巴东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向某菊不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巴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何祖爱,县法制大队大队长向学民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出庭应诉,这是恩施州第一例由县公安局长出庭应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庭审中,向某菊的代理律师针对伤情、案件事实认定、纠纷发生地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向某海的残疾身份等问题向法庭作出陈述和申辩。
针对向某菊的上诉意见,巴东县公安局均依据事实和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答辩,何祖爱局长也根据法官归纳的辩论焦点在庭审中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力地辩论。
向某海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
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何祖爱感叹:“上诉人向某菊能够依法依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自己内心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尊敬。自从行政诉讼法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渐渐成为一种常态,这是我第二次代表巴东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这确实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解决争议。也对改进民警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