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盐业公司原财务科长牟秀华被控犯贪污罪,先后三次被坊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前两次均被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第三次被上级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牟秀华继续申诉。最终,案件被指令异地办理后,检察机关撤诉,并对牟秀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被抓到重获清白,牟秀华用了12年。她说,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儿子因她未能通过从军政审关,家人为给她伸冤,除变卖家中所有值钱物外,还负债十多万元。如今,身患重病的她,将提出120余万元国家赔偿,并要求原办案人员当面道歉。
国企财务科长被控贪污10多万
51岁的牟秀华对京华时报记者说,她是1998年开始在坊子区盐业公司干财务工作,担任该盐业公司财务科长。
坊子区检察院的坊检刑诉[2004]132号起诉书显示,2004年3月12日,牟秀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当月26日被批捕。同年5月20日,潍坊市检察院批准对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2004年11月15日,坊子区检察院在两次退补侦查后,将该案公诉至坊子区法院。据指控,牟秀华在担任坊子区盐业公司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90800元,据为己有。另外,牟秀华还采取收入不计账的手段,贪污公款16920元,据为己有。
坊子区检察院认为,牟秀华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107720元,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坊子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04)坊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坊子区盐业公司于2001年9月24日、2002年5月23日、2003年4月8日分别购买昌河车、昌河面包车、微型双排座货车各一辆,计款90800元,由时任该公司财务科长兼盐政账(小金库)出纳员的牟秀华,从盐政账中付购车款。
2003年4至6月间,牟秀华与公司账出纳员孟某某以交换等额付费单据的方式,将该3辆车的发票转到孟某某手中。2003年8月,牟秀华安排以无附件的记账凭证在公司账挂账,并递减了3辆车款。牟秀华将3辆车发票取回后,又在盐政账中入账报销,将90800元据为己有。
坊子区法院认定,牟秀华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9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牟秀华贪污房租款1692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牟秀华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