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于子茹)日前,国家信访局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分类处理,让解决诉求的法定途径更加清晰
记者:《规则》较近年来的相关文件有何不同,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对群众带来哪些影响?
张恩玺:从总体上看,《规则》和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都是对《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都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实行依法分类处理后,解决诉求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法定途径更加清晰,群众对照各部门公布的分类处理清单,就可找到解决诉求的责任部门和途径,可以更加方便快捷的反映诉求;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理顺了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的关系,完善了工作机制和程序,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可以更加及时准确地依法解决群众诉求;从长远来看,也有助于培育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形成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导向。
记者:《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张恩玺:《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贯彻了诉访分离的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把握不准的问题,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等四种“依法应当”的情形。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情形,《规则》并没有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主要考虑“可以”的情形在未经审查前,能否真正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尚不明确。有些诉求既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只有先将“可以”的情形纳入《规则》适用范围,登记甄别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准确甄别,减少误判,有利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记者:依法分类处理的程序又是怎么样的?
张恩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