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日报7月24日讯(记者李娜)近日,市民刘女士因在楼道内私拉电线被物业发现,被告知需交纳4万元,否则断电。刘女士质疑物业公司的处罚缺乏依据,随后物业将其停电十余天。
家住济兖路天赐福小区的刘女士称,7楼阁楼平时闲置且没有照明设施。5月的一天晚上,她下班回家时被在阁楼打电话的邻居吓了一跳,于是在6楼楼道照明灯开关处拉出一根电线,扯到7楼阁楼处并安装了一个11W的节能灯。
7月6日,此事被物业人员发现。刘女士称,因不是声控灯,开启还需爬上楼,其实很少用,所以想要支付500元作为电费。但恒鼎物业工作人员告诉她需要交纳罚款,否则就断电。
刘女士表示,随后她因单位有事出差,回来后便发现停电了,“家里老人腿脚不便,夏天又闷热,只好送回老家。孩子暑假回来也只好寄居在同学家里。”去物业沟通此事时,被物业告知,从2010年交房日期开始算起,她需要支付约4万元才能通电。刘女士对物业公司提出的罚款数额及依据提出质疑。
21日,记者在刘女士家门口发现,有一根细细的电线从楼道照明开关处扯出来,接到7层阁楼。即使是白天,阁楼里仍非常昏暗,打开手电发现,除了电线的另一头挂着一根节能灯管外,并无其他电器。
21日17:00左右,记者对恒鼎物业进行采访,其工作人员韩先生高声喊来小区居民围观,反复以“如果业主们同意私拉电线是合法的,我立马就给通电”的说法回复记者。并称,追偿数额只是随口一说,并没有真正实施。因偷电度数和起止日期无法取证,具体处理结果要等上级部门协商后才能给出答案。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就此事表示,私拉电线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若想追偿,需由供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4日,刘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已于23日9:00左右恢复其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