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佳人递贺卡公司2011年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开立账户,存了1000万,却被时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转出997万多元到其个人控制的账户,至案发仍未归还。佳人递公司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1000万存款及利息。
昨天,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代理人当庭表示,银行不同意还钱,理由是为谋取高利贷利益和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近千万存款被转走背后到底有哪些隐情?法院审理的金融案件有哪些新的趋势?暴露出哪些问题?
原告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4日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银行账户,同年10月、11月分别汇入800万和200万,也就是说在这家银行有1000万存款。2012年3月,原告公司收到银行邮寄的对账单,显示账户内997.24万元存款已被非法转出,而操作者正是时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
佳人递公司提交的烟台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刘维宁从2009年9月起先后从他人手中借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经多次催要无力偿还。后高利贷放贷一方介绍了佳人递公司等三家公司到刘维宁担任行长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几千万元。刘维宁利用为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卡之机,指使营业部主任曲鸿将三家公司的印鉴偷盖在提前购买的空白支票上,“采取索要账户密码,私设密码,私刻印章等手段,私自转入到刘维宁行长自己控制的账户,共计转出8397.24万元,其中包括997.24万元,案发后,王某某的1800万元已通过刘维宁转入其提供的账户,另外两家存款单位已通过民事诉讼于2015年2月以调解方式得到清偿,现在仅剩下原告存入的1000万元没有得到清偿。”
刘维宁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银行人员以及刘维宁控制的烟台兴源木业公司会计等人也分别获刑。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原告要求银行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被告却称需经案件调查清楚后再与答复,且至今未予偿还。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摄影曹璐
法庭上,被告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指出原告为谋取高利贷利益和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被告方向法庭提交10份公安机关的刑事笔录,以证明款项的来源,当时佳人递公司法人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将钱存入银行,却由介绍存款的中间人王某某支付2.5%的月息,“本案中,佳人递公司向我行存款,是与他人共谋而进行的伪装行为,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王某某,同时收取高额利息,并把责任风险转嫁给银行,这才是佳人公司存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法律规定,伪装行为无效,故双方储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