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许昌5月26日电(孙妍文)2014年9月,吴某在许昌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手术,一年后出现间歇腹痛,到郑州一家医院检查后,竟然在腹内发现了纱布,吴某遂将许昌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60余万元。2017年5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65955.04元。
据介绍,吴某在许昌市某医院行剖宫取胎术后一年多来,一直出现间接性腹痛、发热,2016年3月,吴某到郑州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在全麻下行“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发现腹腔一肿物,2016年4月经病理学检查,于肠管周围直径4.5cm囊腔内见一纱布,吴某再次住院进行“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两次住院费用共计83980.47元。2017年3月,经鉴定吴某腹部损伤属于七级伤残,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该医院过失行为所致。吴某认为,自己所受损害因许昌该医院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将大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1658.54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对吴某人身损害构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该是全部责任。该医院同时认为吴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应依法不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昌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某的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93573.92元(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20年×40%),被扶养人吴某父母及孩子生活费51519.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该院酌定为20000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5955.04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