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柜员骗取储户密码私自转款,开户行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张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王先生。王先生称山东农业银行放贷额度已满,但有很多好项目需要银行资金,如果在北京的农行能有一笔存款并能向山东农行证明,山东农行就可以在农行系统内部协调,使用3个月给予月利率8%的利息回报,在此期间不能查询该账户内的款项情况。2011年11月,张先生在农行北京万寿路支行申办了借记卡一张并存入800万元。次日,王先生陪同张先生前往农行山东水浒支行,并要求张先生在该行办理借记卡增配对账折业务。张先生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柜员李先生瞒着张先生进入转账程序,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其输入密码,将张先生账户内资金转入陈某账下。
2012年春,张先生与王先生失去联系,遂到农行查询其帐户,发现账户内资金已全部转入了陈某账户。同时张先生得知,陈某已因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陈某与水浒支行柜员李先生串通,李先生在柜台骗取张先生输入密码,将款项转入了陈某的账户。张先生认为水浒支行未经其授权和签字擅自转移其存款,万寿路支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致其损失,其同两地农行交涉要求赔偿无果,故以借记卡纠纷为由将万寿路支行诉至海淀法院,请求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808万元。
万寿路支行认为其开户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转款时使用的密码只能是张先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供,因此转款行为应视为张先生本人合法的交易行为,万寿路支行不应对水浒支行的转款行为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万寿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诉争借记卡,与万寿路支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张先生与万寿路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可持诉争借记卡在农行其他任何支行办理转账支取手续,张先生与实际办理转账支取手续的支行(即受理行)并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受理行是基于万寿路支行的委托实施的该行为。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受理行不适当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最后,法院判决农行万寿路支行赔偿张先生存款800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首先,张先生在万寿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申领、使用借记卡,与万寿路支行形成了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开立账户时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储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遵守银行卡使用规程,银行应当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