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1日电 据日媒报道,关于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灾民向日本政府和东电索赔的诉讼案,福岛地方法院本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日本政府和东电负有责任,命令其向约3800名原告中的约2900人支付总额约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929万元)。
福岛法院认为,日本政府和东电能预见海啸的发生却疏于采取措施,承认了比基于国家指针由东电支付的精神损失费更高的赔偿金额。
日媒对此指出,超过国家指针的赔偿命令是继3月的前桥地方法院和9月的千叶地方法院之后的连续第三起,再度凸显了日本现状的赔偿制度不完善。
审判长金泽秀树指出,政府及东电若基于政府机构2002年发布的有关地震的“长期评估”进行估算,则能预见到15.7米高的海啸。认为若日本政府让东电采取相应措施的话,就能防止事故发生,得出了“不行使国家的监管权限明显缺乏合理性”这一结论。
判决谈及东电也“存在疏于采取海啸对策的过失”。安全的责任首先在于企业方面,其次是日本政府,在总额约5亿日元中,命令政府与东电共同负责,赔偿约2.5亿日元。
此外,福岛法院承认给予赔偿的是疏散区域内外的福岛县原告及茨城县原告的一部分。
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把辐射量降至事故前水平的恢复原状的诉求。关于部分原告要求的“丧失故乡”精神损失费,认为包含在已支付的赔偿金中,因此驳回。
日本原子能规制厅表示,将与相关省厅探讨是否提出上诉。东电发表评论称,“将详细调查判决内容,探讨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