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湛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邓湛共获四次减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公开报道显示,2010年,北京二中院认定邓湛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间,邓湛利用担任原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二处处长、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等职务便利,接受请托,通过为律师介绍项目,并为律师代理项目在原外经贸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谋取利益;为某公司提供政策咨询,多次引荐该公司高管拜访商务部领导,并在相关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审批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分别索要和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共计220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京02刑更46号
罪犯邓湛,男,1947年3月3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2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二中刑减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二中刑减字第01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二中刑减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司法部燕城监狱警官侯晓利、党立刚出庭提请减刑。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琪、王先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湛,证人王恒、高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邓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 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三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对罪犯邓湛提请减刑。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共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湛减去有期徒刑 三个月 (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仑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申小琦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