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除有重大过失外救人造成对方损害拟免责
昨天,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未成年人父母恢复监护权增设了一道门槛,提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可恢复;在法人一章中增设了特别法人一节,纳入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四类机构;对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京华时报记者沙雪良
1若故意犯罪者禁恢复监护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已经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恢复做了规定。但有的专家提出,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情况下,不能恢复他们的监护人资格。
据此,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并增设了一道门槛: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此外,关于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问题,草案二审稿提出,“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对此,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有的常委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的能力不足,而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补充主体。
据此,三审稿提出:“无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设立特别法人赋村委会职能
三审稿以前的民法总则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类。
李适时介绍,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法人与一般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所不同,难以纳入这两类法人,建议增设一类特别法人。经研究,根据我国实践情况做出的规定,认为单独增设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活动,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