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死缓犯减刑后刑期执行不得少于15年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减刑、假释;《规定》同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规定。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变化
修改17条删除6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表示,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这次新出台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减刑
三类罪犯减刑从严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的规定。
从实体上解决“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如司法解释中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