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军营开放单位通常在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的师、旅、团级单位中选定;视情从驻城镇市区或者郊区、具有独立营区的建制营、连级单位中选定。选定军营开放单位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
第五条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拟制全军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报中央军委批准后下发各大单位。
选定师、旅、团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按照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提出本单位拟开放的师、旅、团级单位建议方案,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核汇总并征求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战区意见后,报中央军委审批。
按照军营开放单位选定计划,选定营、连级单位作为军营开放单位的,由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审批,并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军营开放单位的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军营开放单位应当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军兵种成立纪念日期间组织向社会开放;也可以根据驻地国防教育工作需要组织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军营开放主要面向中国公民,除经批准可以向外国人开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向外国人开放。
第八条军营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包括下列范围和内容: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部队可以公开的军事训练课目和武器装备,基层官兵学习、生活、文化活动等设施。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机关办公场所,作战指挥场所,情报、通信、机要中心,武器弹药库、洞(机)库、油库,作战工程等不适宜开放的部位,以及实弹投掷和军事演习等不宜公开的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军营开放单位应当根据军营容纳能力,会同驻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每年12月份拟制下一年度军营开放计划,明确开放时间、规模、区域、内容和组织方法。军营开放计划应当征求军级以上单位保密、保卫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师、旅、团级军营开放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审批;营、连级军营开放单位的军营开放计划,由军级单位审批,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