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由这个特殊事件,还可以探讨更根本的问题: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又是根据什么原则?稍稍琢磨就可以发现,权利和义务的赋予(买车/ 开车,蛋壳头/ 逛街),都不是绝对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所享有的空间,都有一定的范围,受到相关条件的影响——你有买/ 开劳斯莱斯的权利,我也有开车上路无须提心吊胆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是根据天赋人权或抽象的哲学思维,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是希望能使社会的快乐/ 财富/ 资源等愈益丰饶。对于权利和义务,传统法学往往是由“基本人权”着眼,由个人出发。换种角度,由社会整体出发,琢磨权利和义务的意义,或许更能见树也见林。在复杂的现代社会里,这种思维方向可能更有解释力。
而且,普通车驾驶的义务,是小心驾驶。一旦肇事需要赔偿,似乎只有在负担的部分,可以视肇事者的能力调整。然而,责任的界定可以更细致一些:撞车的事件本身可归责于肇事者,但是撞的是“豪车”,已经加入了新的成分。也就是,肇事者的赔偿责任(义务),可以是有限度的。因为豪车驾驶人所拥有的权利,也受到节制。虽然普通车撞豪车,因果关系明确,根据“可归责”的概念,似乎应全赔。然而,就像碰了别人,可归责,但别人手中顾景舟的壶落地砸碎,未必可以成为“可归责”的一部分。
一言以蔽之,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内容等,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简单的天赋人权、基本权利等概念就能界定清楚的。孙中山尝言:“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抽象来看,这正是考量权利和义务结构的基本原则,当然也适用于擦撞劳斯莱斯的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