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财经6月24日讯:重庆城市管理局官网消息,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城违建罚决字〔2022〕0081号”显示,重庆中梁山尚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处罚时间显示为2022年6月22日。
重庆中梁山尚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显示:该单位在尚成·半山郡项目一、局部增加建筑面积共10平方米。其中,3栋局部增加1.67平方米,1#车库第-1层局部增加8.33平方米。二、商业裙楼观光电梯向东南方向整体位移0.7米,减少建筑面积0.32平方米。
重庆中梁山尚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信息显示:一、对增加建筑面积共10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平方米×1992.42元/平方米×10%=1992.42元(金额大写:壹仟玖佰玖拾贰元肆角贰分)。二、对商业裙楼观光电梯向东南方向整体位移0.7米,减少建筑面积0.32平方米,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