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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獐子岛、东方海洋两上市公司向股民赔偿损失

2021年12月6日,部分中小投资者诉獐子岛(002069)、*ST东洋(002086,下称东方海洋)两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纷纷迎来进展...

星期二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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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獐子岛、东方海洋两上市公司向股民赔偿损失

中华网财经       2021-12-07 12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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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部分中小投资者诉獐子岛(002069)、*ST东洋(002086,下称东方海洋)两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纷纷迎来进展,据律师介绍,在此次系列判决中,大部分投资者都获得不同比例胜诉判决,也有少部分投资者因为法院认定的揭露日差异而败诉。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作为股民代理人同时代理了起诉上述两家上市公司被告的相关案件,并于6日收到两案的批量判决。其介绍,两案判决思路差异很大,都在揭露日及系统风险等问题上存在一定争议。

据了解,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开始于2020年6月24日,该日獐子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獐子岛违法事实如下: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法院目前一审判决认定的条件,在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目前法院是采取酌定方式,支持了投资者经过统一方法测算后损失的30%。该案争议主要围绕酌定支持30%是否合理以及揭露日认定为2018年2月10日是否合理。

据介绍,部分投资者在2018年1月31日獐子岛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后即已经卖出股票,并未等到2018年2月10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这导致提前卖出的投资者此次没有获得胜诉判决,继续持有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的投资者获得了胜诉。

而在青岛中院判决的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同样存在争议。法院一审判决并未认定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而是认定2019年1月15日作为揭露日,该日东方海洋曾发布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上述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文书,东方海洋案的权利人范围已经确定,后续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测算处理,可以理解为在2017年3月9日到2019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如经过第三方机构测算存在损失,也会获得胜诉判决。

东方海洋案开始于2019年9月30日,该日东方海洋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确认东方海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二、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据了解,2021年12月10日、12月2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另外部分关于东方海洋第一次证券违法被处罚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件将在青岛中院开庭。

此外2021年11月30日晚,东方海洋公告,再次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但该公告并非最终处罚结论,在处罚最终落定后,不排除将再次引发散户索赔。

责任编辑:CF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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