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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万亿保险资管怎么投?银保监会给了权威指引

银保监会周五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统一了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强调了险资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并设置了一年的“新老划断”过渡期。

星期五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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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万亿保险资管怎么投?银保监会给了权威指引

财联社       2019-11-22 1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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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1月22日讯,银保监会周五公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统一了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强调了险资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并设置了一年的“新老划断”过渡期。

银保监会表示,未来还将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

今年6月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就曾透露,《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按立法程序抓紧推进。银保监会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认为,保险理财经过前两年资产新规以后,一直在一个重新定位过程当中。从现在来看,保监会态度很明确把它定位成私募产品,禁止刚性兑付。意见明确了保险产品私募特征,改变了现在一些险企理财产品门槛过低,没有把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的情况,对保险产品进行规范的一种行为。

一位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认为,“最主要就是第七条规定,监管完全穿透下来,保险资金运用上不够规范和透明的企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都会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影响险企的资产配置情况。落实穿透对企业短期形成压力,长期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规范化,优化行业格局。”

弥补非标限额等监管空白 增加产品风险准备金

银保监表示,《办法》坚持了三项总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

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

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意见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采用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

对于管理人,意见要求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资管可聘请投顾。投顾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有投顾资质

2、三年以上经验、且三年无业务违法违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任一投资顾问进行首次合作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保险资管产品按投向分为4类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如何销售?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依法另行制定。

禁止通道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嵌套及穿透原则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要求

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风险准备金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意见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产品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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