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 酒业 证券 产经 房产 银行 保险 科技 消费 证券

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银保监会发布了《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星期五 2021.10.15
长按二维码 阅读全文
×
Loading...

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北京商报       2021-10-15 09 : 41
A+ A-

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10月14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为了加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应有备必审,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办法》共27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处理方式、报告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范,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办法》指出,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有备必审,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三大原则。

此外,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包括制定背景、立法依据、起草过程、制定或修改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为提高备案工作有效性,银保监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开放政策、改革创新等重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就规范性文件内容与银保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前沟通或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法律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退回备案报告或通知银保监局撤回备案报告;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局及时补正。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根据《办法》规定,加强对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规范立法权力行使,完善法治监督体系。

责任编辑:CF016
点击阅读全文(剩余0%)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