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元炸串未熟饭店判赔1000元 消费者维权胜诉!余某在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一家餐饮店花费10元购买了三串炸串,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串并未炸熟。他和妻子在离开店的路上发现炸串里的肉是生的。余某随后联系商家,并将炸串里生肉的照片发给商家,商家承认系员工制作出现重大失误。余某主张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但商家只愿赔偿300元。回家后,余某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他的妻子当时已经怀孕9周左右。
2025年10月22日,余某在被告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三串炸串,分别支付4元、6元,共计10元。余某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串炸串未炸熟,随即向被告反映,并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协商。其间,余某也向被告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投诉。被告经营者在微信中表示:“昨天店长答应给你500的,今天市场所的找我了,他说退一赔十最多了,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那赔200,已经是20倍了”“你要一千我们这边给不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案涉炸串内部确实存在未熟情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并未即时否认炸串系其店内制作,反而承认系员工操作失误;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余某存在调包或未食用的情形,故对被告辩称余某时隔一小时反映、存在调包食物可能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向余某提供的炸串未炸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余某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余某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法院认为即便余某未提供医疗证明,亦无法改变被告因员工操作失误、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被告该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店向原告余某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