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秦某在一家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准备饮用时,他发现饮料瓶身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看到被掩盖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60天,已过期2天。
秦某认为超市用“折扣商品”标签覆盖了饮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并在标签上印有“打印日:2024/12/10,25/01/10”的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因此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超市辩称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并不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秦某并未饮用该饮料,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超市还指出秦某明知商品已过期仍故意购买,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秦某将超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1.73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秦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食品是超市销售且已超过保质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于已过保质期但仍销售的行为构成“明知”,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还购物款1.73元,并赔偿秦某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超市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