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子怒斥公司奇葩罚款 变相克扣引争议

大风新闻 2025-07-10 21: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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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在西安媚娇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存在多项让她难以接受的罚款规则。例如,规定9点上班,但公司要求员工8点45分前到岗完成背景墙打卡,超时1分钟即扣“成长金”(实为罚款);夏季室内温度未达30℃时开启空调,员工也会被罚款;更令她不满的是,请假一天竟要扣除两天工资。

曹女士手机聊天群中显示,不少员工都交了成长金,一般是5元至20元。如周一没来405室开晨会,交成长金20元;领导安排给总经办椅子粘胶未执行,交成长金20元;办公室卫生间未打扫干净,交成长金10元等。曹女士认为这些规定不合理,多次向领导提出意见,但处理并不愉快。她表示已不准备再去公司上班,但希望公司对她进行赔偿。

7月8日上午,记者陪同曹女士来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的西安媚娇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行政人事总监张先生回应称:“公司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既然制定了就必须执行。”他解释,近期总部及各区域业绩承压,希望员工与公司共渡难关。对于曹女士7日未办手续擅自离职的情况,张先生表示她没请假就走了。谈到年终奖,他表示企业有利润才有,今年经营不好,往年有是因为效益好。

7月7日公司发了《关于2025年7-8月特殊时期请假规定的通知》,说明公司今年以来多数地区出现亏损,特别是5月、6月公司总体经营结果连续出现亏损,从7月开始公司进入危机管理,通过会议、盯抓、调整和付出,想方设法促进业绩增长以扭转亏损局面。从7月7日至8月31日期间,院长级别以上人员请1天假按请2天计算,正常公休假除外。

对于公司的“奇葩罚款”,曹女士已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交投诉,下一步将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公司以“成长金”名义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除非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其相关罚款等制度则无效,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企业罚款制度的合法性边界在于其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权益。企业无权自行设立罚款制度,因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除非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情形(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否则,任何形式的罚款都属于违法克扣工资行为。

赵良善建议,员工可先尝试与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沟通,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公司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公司撤销罚款决定,返还已扣款项,合理计算请假工资并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若协商无果,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员工亦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韩朝泽认为,曹女士“不再上班”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被迫离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如果企业长期实施违法罚款制度,导致工作环境无法容忍(如员工多次投诉无效且被威胁),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起类似的案例: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该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规定,驾驶员激励机制:全责/主责负激励12000元,同责负激励6000元,次责负激励3000元。有责事故驾驶员负激励后予以辞退,驾驶员无过错对驾驶员不予负激励,无责不予负激励。2022年7月3日,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2022年8月31日,某物流公司向宋某发送《通知函》,内容为“根据公司安全管理激励方案,现通知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按自离处理。”因案涉争议,宋某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激励方案中关于负激励的规定应属无效。激励方案名为负激励,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和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某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基于此,宋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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