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病退政策取消!详解北京企业职工如何申领病残津贴 新办法启动实施

光明网 2025-07-08 08: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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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起,全国将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

病残津贴主要面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缴费年限较短的则为阶段性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后次年开始,根据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病残津贴;对于年龄偏低、缴费年限偏短的人员,则执行单独的标准调整。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有效期内,应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该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未达标准或申请复查鉴定者,须一年后提出复查申请。

病残津贴领取标准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状况划分: - 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者,按月领取,次年起按退休人员政策调整。 - 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足最低年限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者,按月领取,次年起执行单独标准调整。当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重新核算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 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者,按指定月数领取,次年起执行单独标准调整。具体月数依据缴费年限计算,每多缴一年增加3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申领病残津贴时,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由单位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由存放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材料。人事档案在其他机构存放的参保人,由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申请材料并填报受理信息。外埠户籍人员由其在本市居住地或最后一家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处理。无人事档案的参保人,同样由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

责任编辑:于浩淙 zx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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