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乙因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将丈夫王某甲头部划伤,并从院子里追赶至屋内。在厮扯过程中,王某甲恼怒,将妻子绊倒在地,用方形木凳、耙子和锄头等物品击打其头部,直至王某乙头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动。医生现场诊断确认王某乙已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则辩称,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结果系防卫过当导致。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2024年10月31日晚8、9时左右,在禹州市某宋庄村6组王某甲和王某乙租住的民房内,王某乙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将王某甲头部划伤,并将其从院子追赶到屋内。二人在屋内厮扯过程中,王某甲将王某乙绊倒,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和锄头等物品击打王某乙头部数下,致其头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动。案发后,王某甲于当晚23时许拨打禹州市110报警并投案。次日凌晨0时左右,经禹州市120出诊医生现场诊断,王某乙已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生前系被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王某乙生前多次住院治疗,2024年7月份被禹州市某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症发作”,同年8月份被许昌某医院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症状。
检方认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对指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辩称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结果系防卫过当导致。辩护人表示,王某乙在案发前数月病情持续加重,案发当日突然持水果刀攻击王某甲头部,造成多处刀痕。王某甲被迫反击,整体行为不是事先预谋,缺乏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此外,王某甲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完整供述犯罪过程,符合自首条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夫妻,为便于在禹州市城区打工,二人租住在禹州市某宋庄村6组一民房。事发时,王某乙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伤害王某甲,王某甲在头部被划伤后产生杀害王某乙的犯罪故意,将其绊倒后用方凳、耙子和锄头击打其头部,直至其死亡。法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从整体上不能评价为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案发前因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王某甲,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且王某甲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