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5月20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了相关审判工作,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该司法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2011年出台的原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了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了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了裁判方式,并保留了预防救济制度。根据解释,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满提起诉讼,则以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满提起诉讼,则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于逾期未作答复的情况,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此外,被告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旨在积极回应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统一了裁判标准,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满足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针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既保障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