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雨明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9月6日下午4时左右,宋雨明在课后服务期间,多次制止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名吵闹的学生,结果砸中了该生前座刘某辰的额头,导致刘某辰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法院认为,宋雨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考虑到宋雨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已足额赔偿受害人。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宋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宋雨明和刘某辰均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