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失火致妻儿殒命物业被判担责 救援存过错担责10%

环球网 2025-04-01 21:05:40
A+ A-

当邻居家燃起的大火无情吞噬了何某妻儿的生命,而小区物业的消防室在关键时刻无人值守,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报警、辅助消防员救援时,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在火灾早期处置和救援中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7万余元。

何某、王某飞夫妇及其子小何居住在南京市鼓楼区海德卫城小区3幢2单元2203室。2023年2月3日18时44分左右,隔壁2202室业主沈某发现家里主卧室起火,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同一时间,该楼层过道及电梯厅的感烟探测器开始报警。然而,事发时消防控制室竟无人值守。

18时49分,物业公司保安队长费某接到小区保安电话得知火情。待其赶到现场时,消防救援人员已到达单元门口。18时50分至55分左右,沈某下楼至单元门口,此时消防救援人员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已准备开展救援。但不幸的是,居住在2203室的王某飞和其子小何在此次火灾中丧生。

何某及亡妻王某飞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导致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且未采取制止、疏散、救援等措施,也未及时向消防员提供户型图等救火救人应有的帮助,存在重大失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4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已赔偿何某等人30万元,且因涉嫌失火罪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认为,沈某发现火情的报警时间与感烟探测器报警时间均在18时44分左右,物业公司消防室虽无人值守,但这并未影响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及到场救援。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虽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该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从感烟探测器报警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仅约5分钟,即便当时消防控制室有人值守,要求其在火势不明、消防救援人员未到场情况下组织人员前往22楼援救,超出了其合理义务范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何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何某等人称,一审法院忽略了物业公司的重大失责事实,消防室无人值守、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及报警,客观上对救援造成影响;消防员因物业未能及时提供入户图,直到19:09以后才上楼找到并救援王某飞、小何,间隔时间达25分钟之久;此外,2202室业主长期在过道和走廊堆放杂物,堵塞逃生通道,事发当天火势蔓延很快且浓烟大量蔓延,视线可见度几乎为零,更加导致受害人逃生受阻,致使悲剧发生,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南京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南京中院认为,依据案涉《火灾调查报告》认定,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急处置不力。按物业公司工作手册规定,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然而,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初期烟感器报警后,因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险情,导致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早期处置措施,以阻断或降低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消防人员到达小区后,物业公司也未能提供事发楼层浓烟蔓延的任何信息,辅助消防救援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人员对该火灾险情的判断,处置及对被困人员的营救。

因此,南京中院认定海德物业公司在火灾早期处置、救援中存在一定过错,不排除对本案严重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原因,综合全案事实,酌定物业公司对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南京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求,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各项损失合计2752615元,由物业公司赔偿何某、王某、高某10%即275261.5元。

责任编辑:张佳鑫

热点新闻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