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付款期限,并完善了非现金支付方式。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此外,条例禁止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于无争议部分款项,即使存在部分争议也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时,应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款项。
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则需向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汇报。同时,建立约谈通报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况,有关部门可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还设立了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投诉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在3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复杂情况最长不超过90日。
条例强调加强行业自律,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付款期限与方式。
在金融支持方面,条例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并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