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化名)在A公司工作,休完产假后发现最后30天的工资被大幅压缩,仅按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A公司表示,由于前128天小芳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最后30天的工资应由公司自行决定支付标准。
小芳对此并不认可。2024年2月1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支付最后30天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共计31883.45元。劳动仲裁裁定支持了小芳的诉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由于小芳已领取了生育津贴,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产假工资,且在产假期间员工没有绩效,因此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后30天工资是合理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和小芳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