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判刑出于哪些考虑 体现宽容不纵容原则

黑河检察 2024-12-30 1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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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判刑出于哪些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的原则在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刑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罪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对故意杀人、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地下调到十二周岁。

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受到外界不良影响,并且他们正处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时期,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较之成年人应当有所区别并相对较轻。刑法规定,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作为一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此外,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符合我国签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本案对三名被告人的惩处也体现了这些规定。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兼顾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开展相应的教育矫治。对于触犯刑法但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本案中的第三被告人虽未被刑事处罚,但仍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在封闭场所内进行较长时间的矫治,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也是未成年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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