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二选一”,金融监管总局最新通知传递出什么信号? 金融机构治理架构迎变局

网易 2024-12-28 1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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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监事会和职工董事设置的要求。

通知允许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可以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和监事,也可以选择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开始实施。按照新《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不设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做好监管制度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了相关制度文件,起草形成此通知。通知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加强与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地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员选任等工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业内人士认为,设立监事会成为了一个可选项。符合条件的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的金融机构,对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要求更为严格,特别是对权力监督、制衡、约束的要求更高。大中型银行应深入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继续加强监事会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对董事会、高管层的履职监督,扎实开展风险、内控和财务监督,并按季度定期形成监督报告。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小型银行,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通过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行使相关职能。

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看,若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现行制度项下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责将合二为一,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责任更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目前银行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公司治理失灵导致。关键是法律应鼓励银行履行自治,银行的董监高都应当勤勉尽责,为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创造价值。未来银行治理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继续完善监事会制度,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扩充增量监督职权,细化存量职权;二是推行独立董事津贴市场化,解除独立董事后顾之忧,促进其大胆勤勉履职。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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