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

2019-03-19 0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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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媒体调查发现,参与上述行动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的初心。

一些案例表明,网上非法“职业打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也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因此,对于以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不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商家也要挺直腰杆,不妥协,不畏惧,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如向电商平台反馈、选择“法庭上见”、报警等。

职能部门和电商平台更要主动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云勇建议,建立全维度征信体系,以大数据手段精准识别恶意行为人,从源头减少恶意行为。期待职能部门、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等形成合力,创新机制,加大“职业打假”违法成本,不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

然而,“苍蝇不盯无缝蛋”。应对“职业打假”,电商自身要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近年来,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1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网络消费作为新的消费方式,给群众带来便利,也存在假冒伪劣、送货不及时等问题。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于3月15日启动“啄木鸟行动”,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依法参与消费环境监督。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近日,青岛市中院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明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仍购买买家获十倍赔偿案”。青岛市中院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认同“职业打假”。理由是购买商品属于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刘某购买问题海参起诉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诉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鲜明地对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明确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职业打假”要不要遏制,判断的依据不在于打假人是否“唯利”,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职业打假”无需如临大敌,不应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兴利除弊。一方面,对于“职业打假”中出现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坚决遏制。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中不乏坚守初心的守法者,他们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理应成为职能部门的同盟军。故而,职能部门当正确认识他们的价值所在,并以宽广心胸和包容姿态,与其建立合作机制,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和业务指导,促使他们始终走在健康维权的轨道上。

原标题: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

责任编辑:闫宪宝 C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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