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管部门是否失职?
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8人被立案侦查32人受处分
调查组认为,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栺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栺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大客车碰撞隧道事故造成36人死亡。图片来源/新华社
此外,洛阳市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包括陕西高速集团、西安公路研究院、陕西省公路局、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成都、德阳、绵阳等事故车辆发车及途经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存在失职情形。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此外,鉴于河南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陕西境内5年发生3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成两地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