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行动方案》还要求2017年10月底前,“2+26”城市所有327个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并要实时对外发布信息,监测权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
《行动方案》指出,将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月4日,呼和浩特空气严重污染。中新社记者 刘文华 摄
“散乱污”企业应“两断三清”
根据《行动方案》,“散乱污”企业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
“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行动方案》表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对于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行动方案》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行动方案》提出:“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行动方案》指出,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1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2月17日,一位市民在雾霾中骑行。 胡超群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