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10至2013年,王强收受安徽恒嘉集团总经理张某送的1万元、5000元古井赛特购物卡、一件翡翠挂件、一尊白玉老虎、五十块银元。随着桐城市住建局局长张某的落马,2014年10月底,王强将上述财物退给了张某。
2011年,收受了安徽扬帆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程某送的20万元。随后,退给程某11.5万美元和7万元。
对于退赃行为,王强供述说:因听说桐城有人检举自己,加上桐城市住建局局长张某等人因建设工程方面经济问题被调查,担心自己与行贿者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暴露,就有选择地象征性退了一点,其因为心存侥幸,没有全部退。
对收受总金额无异议否认为他人谋利的指控未被采纳
据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强在任安庆市委常委、副市长,桐城市委书记,池州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黄梅酒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41.8万元、1.8万英镑、7.5万美元以及购物卡1.5万元、价值161.2176万元的黄金和其它贵重物品,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记者注意到,对于收受的总金额,王强并未提出太多异议,但对多项罪名指控,王强均辩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王强及辩护人提出王强收受崔某19万元、5000美元、0.公斤黄金,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未承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收受张某1.1公斤黄金,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是受贿;收受夏某0.1公斤克黄金,认定受贿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过,相关的辩护意见并未被采纳。
其中,对于张某行贿的辩护,经查,崔某为了其公司在道路工程等业务得到王强的关照,以及其儿子在池州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得到王强的关照,分别送给王强上述钱物;王强到池州任职后,张某为感谢王强之前的支持和帮助,送给王强上述物品;夏某为感谢王强到省人大推荐其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停车场送给王强上述物品。法院认为上述认定有证人证言、供述及书证、辨认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罚金70万元
今年5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张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9186万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银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时认为:王强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王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并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相应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此外,在办案机关仅掌握王强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