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天全县小河一小、鱼泉小学、新华二小、仁义二小等学校校舍维修工程承包人曾某为工程能顺利验收、结账,以及以后能继续取得教育系统的其他工程,多次在节假日前后给予高敬松累计约2.6万元。
两官员同时落马又同时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杨能华与高敬松因两次不同的震后重建受贿,犯案时间虽相隔数年,但却同时被查又几乎同时被判。
2016年9月8日,天全县纪委宣布对天全县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股长杨能华进行纪律审查,10天后即9月19日,天全县纪委又宣布对高敬松进行纪律审查。2017年5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杨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的判决。
在此之前的5月12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对高敬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查实,被告人高敬松在担任天全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天全县人民政府副科级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监管、服务对象财物共计2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高敬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现金累计2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法院还查明,高敬松在县纪委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高敬松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同时,高敬松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最终,高敬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8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