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六)真人秀类节目要减少明星参与人数,提高普通群众的参与比重,让群众成为节目的主角。不得追星逐利、媚俗捧场,杜绝展示明星炫富享乐、炒作节目片酬成本。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
第十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除符合前款网络视听节目的总体要求外,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以道听途说的信息为话题,进行主观臆测的讨论、评论的;
(二)以调侃严肃话题为主要内容的;
(三)围绕易引发争议的负面话题进行讨论、评论的;
(四)以宣扬明星炫富享乐为主要话题的;
(五)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主要内容的;
(六)展示危险程度高、恶意整人、易被青少年模仿的游戏项目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盘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感受的;
(八)就家庭纠纷采访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纠纷和现场调解的;
(九)为吸引眼球,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或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突出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以“考验”“测试”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恶”事件的;
(十)故意刺激、为难嘉宾娱乐观众的;
(十一)讽刺他人、相互吹捧或进行粗俗反串的;
(十二)使用粗俗恶搞字幕和夸张怪异音效的;
(十三)以采访、讨论性爱、性生活细节为话题的;
(十四)展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细节的;
(十五)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严肃认真对待节目细节,涉及下列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一)涉及革命先驱及其他重要人物形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节目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