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5年10月6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足馨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于10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消)行罚决字〔2015〕0052号),对足馨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10月20日,足馨堂缴纳罚款3万元。同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复查中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0月21日发出催告书(天公(消)催字〔2015〕0003号)。10月22日,经再次复查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催告书有关要求,于10月23日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天公(消)强执决字〔2015〕0001号),当日实施强制执行:在足馨堂有关设施、设备上或主要出入口加贴封条,停止场所经营。
2015年11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一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已强制停产、停业的足馨堂仍在营业,于12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15]10573号),对擅自告知员工违规营业的店长裘程栋实施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2016年1月19日、5月6日和6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足馨堂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复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
2016年7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厨房使用易燃易爆液化气瓶等问题,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天公消即字〔2016〕第03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第0064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22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7月28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移除。8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15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8月24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上锁、违规存储使用煤气瓶、灭火器损坏(1具)、常闭防火门打开、封闭楼梯间墙体耐火等级不够(部份)、电线未套管(部份)、疏散通道杂物堵塞等问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0107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37号),对足馨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9月27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搬离。9月2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39号),对足馨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12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6个、一层电线乱接、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疏散楼梯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7〕第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