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7日晚,陈某把一辆小型客车停在湖里区海天路。随后,他打车去跟朋友喝酒。喝酒过程中,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说他的车堵了其他车。于是,陈某又打车到海天路去移车。到现场后,他将车子发动并往后倒车,只移动了一个车位,约5米距离。他刚倒完车正准备下车时,民警就过来了。随后,民警带他去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5.84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最终,法院考虑到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醉驾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因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观点争鸣
量刑调整,酒驾会回潮吗?
正方
严格司法,可以解决司法寻租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赵运锋:此番引发争议的量刑指导意见,其实是基于法律原则对危险驾驶罪作了理性解读。可以说,这不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司法理性的回归;不会导致选择性司法,只会推进司法实践的规范;不是越权解释,只是刑法总则条文的重申。
至于理论界担忧的选择性司法,实质是规范文本适用操作性问题,只要最高法能及时明确和细化醉驾入刑的情节要素,且司法主体严格司法,就可以较好解决司法寻租问题。轻微免刑,体现法制人性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此次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醉驾正确定罪量刑的一次回归,进一步合适掌握入罪标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醉驾量刑的这样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反方
侥幸心理,恐会导致酒驾回潮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如果最高院这个新的量刑意见真的施行,醉驾者就比较容易找到脱罪的理由,为司法权力寻租开了方便之门,醉驾面临的处罚风险将大大降低。醉驾治理要害在于破除人们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破除后,人们普遍认为酒后驾车没有必要,各种代驾服务应运而生,而最高院的新标准是导致醉酒驾车不必然构成犯罪,这就重新培养了人们的侥幸心理,恐怕会导致酒驾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