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房产中介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期为期一个月
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反馈邮箱:zfzl@mohurd.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央视记者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