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定》如何有效规范和约束立案行为?
答:立案是启动处罚程序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不立案就不能实施处罚,抓好立案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处罚工作。《规定》加强了对立案环节的管理监督,从立案标准、销案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这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主动履职,防止工作推诿、行政不作为等;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防止网信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督促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
问:《规定》规定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其中,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设计了怎样的监督制约机制?
答: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规定》设计了监督制约机制。比如,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前要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等。
问:《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规定》在执法程序多个环节分别规定了“申请回避”“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如第十七条明确三种回避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启动情形、具体流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