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太——她求检察官把她丈夫“抓起来”
丙某作为某单位二把手,临近六十岁,已经在办理退休手续,但最终不仅未能“安全着陆”反而被立案侦查。丙某被刑事拘留后几天,丙太打电话说有些情况要向承办人反映,并约次日九点到检察院面谈。
第二天,老太太穿着粉色丝绸旗袍,抹着红艳艳的口红,发髻盘得一丝不苟,看得出来她是精心打扮过了。丙太没有像其他太太那样哭丧着脸,而是心平气和地坐在我旁边,拉着我的手,开始自我介绍。首先是说她爱美,爱面子,注重公众形象,她丈夫被抓了她觉得没面子;其次是追忆她和她丈夫在大学时是如何勤奋好学,相识相恋,彼此很珍惜;最后是介绍他丈夫对深圳的贡献。
老太絮絮叨叨三小时,一直抓着我的手,偶尔用小手绢轻拭脸上的汗。我看她倾诉欲望很强,一直耐心听她讲到下班,我明白,她说了这么久,就是想要我们把他丈夫“放了”。后来,因为丙某认罪态度非常好,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大概十天后,丙太又致电说有情况要面对面向检察官反映,见面后,又拉着我的手絮絮叨叨说家里困难,工作繁忙的我忍不住打断她问明来意。她居然说“你们把他抓了又放了,听说他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了,以后就没养老金了。不如把他抓回看守所,他现在这样在家耗着,我还得一天管他三顿饭,家庭支出太大。”我能说些什么?我当然明白丙太的深意不是想丙某重回看守所,而是想要说情试试能不能不追究丙某的刑事责任,虽然她的表现、表述与一般人不同,使我着实懵了一下。
丙太是精明人,丙某被立案调查她能立刻感知没“面子”,这是精神损失;也能算清丙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丙某就没了收入,工作了四十年,人生最后的二十年却毫无生活保障,这是物质损失。但是,丙太也是糊涂人,如果一定要以物质收入来计算家庭得失,她和丙某以及贪官们一开始就没算清这其中的账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所得,是要退赃的。而且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还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公务员法》等法规也明确,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开除公职,取消原工资待遇。哪怕是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原退休费待遇也会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