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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原司长获缓刑 在不同部门任职皆收受贿赂

2017-01-11 0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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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原司长李雄,在不同部门任职期间,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21.8万元,其中包括购房款和购物卡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原司长李雄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原司长李雄

司长买房社长行贿十万元

今年58岁的李雄曾先后任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副司长、司长,文化市场司司长,案发前系文化部非物质遗产司司长。

一审查明,2000年至2008年间,李雄利用担任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副司长、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原社长王某的请托,为该单位解决与中国京剧院关于业务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的纠纷、更换录音录像设备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李雄收受王某10万元。

王某称,2001年左右,李雄要买集资房,他表示可以帮忙。不久,李雄打电话说需要10万元购房款,他便从总社小金库支出10万元给了对方。“一是文化部为中录总社拨款需要李雄帮忙;二是希望李雄出面协调将梅兰芳大戏院占用中录总社的土地要回来;三是请李雄出面协调为中录总社更换一批录音录像设备;四是拉近和李雄的关系。”王某列举了给钱的4个理由。

2005年8月,经李雄签批,计划财务司就中国京剧院与中录总社业务用房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并上报文化部领导。

帮揽业务逢年过节收钱款

2003年至2009年间,李雄利用担任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司长、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相关人员的请托,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文化部及其直属单位承揽审计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李雄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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