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行政监察法将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2016年12月最后一天,中纪委网站刊登了反腐《年终报道》,报道中提到,稳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国家反腐败机构的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牵一发而动全身,更何况一项重大的改革?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宪法法律支撑,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保障。试点之后推进改革,自然涉及法律的修改等诸多事宜。
目前我国的反腐机构有以下几个:各级纪委、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等。
政府监察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在中央层面,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地方,政府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此后,地方也相应成立预防腐败局。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应当通过对行政监察法的修改,实现从行政监察到监察行政的转变。监察行政的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是异体监督,不光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以及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进行监察。

李永忠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选拔培养一把手是花心思最多的,但是各级一把手却是最容易落马的。就是因为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书记一个人手中,从而更容易被诱惑被拉拢被腐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