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亭县六弓乡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参与公款旅游问题。
2015年10月17日、12月26日,李勇先后两次携子女参加六弓乡田岸村委会和大妹村委会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李勇身为六弓乡纪委书记,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制止,反而携带子女参与其中,顶风违纪,明知故犯,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形象。2016年6月,保亭县纪委给予李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省妇联权益部原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邓春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2014年10月13日至15日,省妇联权益部利用在某酒店举办全省妇联系统维权骨干培训班之机,套取财政资金12266元,除支付酒店手续费2566元,将剩余的9700元提现设立“小金库”,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邓春英身为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其本人所在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2016年10月,省直机关纪工委给予邓春英撤销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职务处分。
六、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伯良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问题。
2011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期间,海南某公司总经理洪某某为了和刘伯良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办事,先后五次送给刘伯良礼金共计15000元,刘伯良均收下。刘伯良身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礼金,执纪违纪。2016年12月,儋州市纪委给予刘伯良党内警告处分。
七、海口市二轻工业联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伟宇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
2012年10月15日、11月6日,市二轻工业联社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审议车辆用油及交通补贴问题,胡伟宇在参加上述两次会议过程中,在明知该交通补贴发放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在会议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致使市二轻工业联社违规向7名在职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共计12万余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9月,海口市纪委给予胡伟宇党内警告处分。
八、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海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