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
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
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草案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腐败是侵蚀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取得了明显成效,这表明当前我国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依然存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部分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法律层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为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于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是十分必要的。决定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试点工作和整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完全赞成决定草案,一致建议将草案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