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君对公开报道统计发现,今年的“反腐之战”不同于往年,主要体现在对落马贪官的审理和宣判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有50名落马的原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获刑,其中2014年宣判4人,2015年宣判16人,2016年宣判30人。
2016年,可谓宣判“密集年”。
长安君初步统计了一下,2016年,共有三次密集宣判期:第一次为10月9日至19日,宣判6人;第二次为11月9日至18日,宣判7人;第三次为12月13日至20日,宣判6人。这三次密集宣判“大老虎”,可以说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法开展反腐败工作凸显的一个缩影。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从惩处的范围来看,因违法行为落马的“老虎”必将进入司法程序,接受法律的裁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对反腐败的惩治力度。曾几何时,有些论点一度占有很大市场:比如,说反腐败是权力斗争的工具,说反腐败是选择性执法……但是党和国家这几年的反腐败实践中,坚持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盘点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原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可见,其中不乏政治局委员、常委,这充分证明,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和惩处。
其次,从惩处的方式来看,反腐败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在规范和制约权力方面,不论是党内法规建设,还是国家法律建设,都迈出重大步伐。
“腐败”是种慢性病,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我们党和国家从历史中汲取经验,科学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在方式方法上,更加重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更加注重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式治理腐败,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
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特别注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区别,避免以纪律处分替代法律惩罚的现象,并充分考虑了二者的有效衔接,违法的党员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党纪先行处分的,对违法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党纪和国法双轨反腐,确保不给腐败分子逃避惩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