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
2.登陆省环保厅网站(http://www.hnep.gov.cn)“网上举报”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3.快递、挂号邮寄或到省环保厅信访办举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